| 守护水域生态 严禁非法捕捞 ——法律红线告知书 | ||||||||||||||||||||||||
| 2026-04-22 点击数: | ||||||||||||||||||||||||
|
||||||||||||||||||||||||
|
||||||||||||||||||||||||
|
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与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现就辖区内重点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 (一)法律规定:未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捕捞活动。 (二)法律责任: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渔具;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可没收船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一)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禁止使用地笼、迷魂阵等禁用渔具。 (二)行政责任: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可没收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毒、炸鱼,构成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禁无证捕捞(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新《渔业法》第六十九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四、严厉整治“三无”船舶(无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 新《渔业法》第七十二条:利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2日 |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