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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水域生态 严禁非法捕捞 ——法律红线告知书
2026-04-2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22-6/2026-0001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守护水域生态 严禁非法捕捞 ——法律红线告知书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22-6/2026-0001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4-22

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与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现就辖区内重点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

(一)法律规定:未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捕捞活动。

(二)法律责任: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渔具;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可没收船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一)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禁止使用地笼、迷魂阵等禁用渔具。

(二)行政责任: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可没收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毒、炸鱼,构成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禁无证捕捞(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新《渔业法》第六十九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四、严厉整治“三无”船舶(无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

新《渔业法》第七十二条:利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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