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限期自行清理兰山区全域公共水域 “三无”船舶及非法渔具的通告 | ||||||||||||||||||||||||
| 2026-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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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沂河、祊河等兰山区全域公共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水域生态安全与水上公共安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限期清理涉渔“三无”船舶、禁用渔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兰山区辖区内河流、水库、国有塘坝、公共沟渠等国有公共水域,重点覆盖沂河、祊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渔管控水域;私人合法承包水域、封闭非公共沟渠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对象 1.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相关活动的各类船舶、泡沫筏、简易浮体等水上涉渔漂浮设施。 2.非法渔具:地笼、迷魂阵、拦河网、密眼粘网、多重刺网、拖网、围网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网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相关作业工具。 3.沿岸涉渔违禁渔具:岸滩、堤坡堆放,有明确证据证明拟投放至公共水域用于非法捕捞的上述违禁网具及捕捞工具。 三、清理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述船舶、渔具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行将水域内布设的禁用网具、水底隐匿地笼、漂浮涉渔三无船舶及沿岸待投放违禁渔具,全部清理移离、妥善处置到位。 四、法律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全部清理整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依法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普法教育。 2.逾期未完成清理整改,公共水域内仍留存涉渔“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的,我局将联合公安、水务等部门开展巡查执法,依法核查取证;对权属明确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阻碍执法检查、拒不配合清理整改,或多次违规设置禁用渔具、使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依法有从严情节的予以从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本通告确定的清理整治要求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施行说明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将常态化开展水域违规渔具、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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