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投诉举报专用章的公告 | ||||||||||||||||||||||||
| 2026-08-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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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新启用“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专用章”),原有“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专用章”印章磨损不便继续使用,重新刻制“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专用章”(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专用章”),共2枚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及废止时间 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 “行政执法专用章”、“投诉举报专用章”,旧印章同时废止。 二、使用管理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执法专用章 该印章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此专用章的事项范围仅限于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二)投诉举报专用章 该印章由局投诉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此专用章的事项范围仅限于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分送情况的告知;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分送情况的告知;收到的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对举报人作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告知;对投诉举报的转办、分送通知或者处理结果的报告;向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线索材料的移送函等。 三、法律效力 上述2枚专用章在上述规定适用范围内使用,与“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上述适用范围使用该印章,一律无效。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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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印章样式.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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