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庆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2026-09-15 点击数: | ||||||||||||||||||||||||
|
||||||||||||||||||||||||
|
||||||||||||||||||||||||
|
孟庆芳,女,汉,身份证号码:372801********4023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6年02月以来擅自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义堂村大义堂小区新社区西北门南侧沿街二楼的孟氏康复理疗场所为患者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60元人民币,该场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机关于2026年0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字〔2026〕第700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6〕第7003号)上载明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卫医罚字〔2026〕第7003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15日 联系人:王方超、栾倩 联系电话:0539-6170270 19853961217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
||||||||||||||||||||||||
| 【关闭窗口】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