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公开目录树 >> 公告公示 >> 正文
王子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09-2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21-5/20260924-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6-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王子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21-5/20260924-0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9-24

王子文,男,汉,身份证号码:371302********0811:

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26年4月以来,擅自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鲁商中心B04号楼1803设置临沂市兰山区烬熵刺青工作室使用洗纹身仪器为三名顾客开展洗纹身服务,洗纹身操作方式为:使用酒精对纹身部位消毒,外敷医用皮肤护理软膏20分钟,使用洗纹身机器选择1084nm 档位,脚踏触发输出能量,手持操作杆作用于顾客纹身部位,操作后纹身部位皮肤变白,顾客产生疼痛感。你为三名顾客开展洗纹身服务共计收入8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般]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临兰卫医证保决字﹝2026﹞第8007号)上载明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兰卫医罚告〔2026〕8007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兰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姜自光、刘朝俊

联系电话:0539-6170272 19853961218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