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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

的通知

2015-12-1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9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2-11
 成文日期  2015-12-1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09〕40号
 标题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9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2-11
成文日期: 2015-12-1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09〕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兰政办发〔2009〕39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使用上级国债资金(包括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资金)和上级专项建设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确立和设计论证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提出需经决策机构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并充分论证。

第五条 设计方案一经决策机构审定,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方案设计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等

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时,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组织招标方式。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有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计算书在发售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递交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财政部门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在公开招标前2-7个工作日应将编制好的工程预算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报送审核的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报送的工程预算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审核项目预算,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项目预算,并确定投标上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投标上限的项目,不得开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预算,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开标会议,应通知财政部门参加,对未公开的投标上限进行现场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金额和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在30日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区政府同意,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将预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章 项目监管和监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部门选派财政监督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监督员在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方面参与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必须由财政监督员参与确认,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监督制度,经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由建设单位聘用项目监理,并合理确定监理服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书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规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期间,应形成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抽检资料、监理日志等资料,监理资料随同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质量作出书面评价,以便结算费用。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内的变更,变更之前应报项目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指挥)批准;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上的变更,要报原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审查认为确应进行修改的,书面报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设计变更通知书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财政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签证共同作为增减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部门认可,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通知书,送施工、监理、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申请书》,并组织施工、监理、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签证。财政部门签证审查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通知书》,连同现场签证作为增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2000]1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量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设计和工程变更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实地勘测验收。建设单位对工程量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法人代表(或项目总指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需要发改、质监、监察、检察、审计、统计、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应吸收其部门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确定。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审定结果报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核报告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设计、勘查、监理等其他各项费用拨付程序为:设计、勘查、监理等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设计、勘查、监理等收款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包括: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量完成清单、完成工程量质量评定等),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程序为:质保期满,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出具书面保质期内工程保修和工程质量情况报区政府;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九章 项目资料交接传递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繁多,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资料交接收发登记制度,认真做好资料传递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料交接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报送单位、接收单位、工程项目、报送时间,联系方式,报送资料的主要内容、移交人、接收人等,交接单由接收资料单位负责填写。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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