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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2015-03-16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14_B/2015-0708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3-16
 成文日期  2015-03-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5〕4号
 标题  关于印发2015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14_B/2015-0708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3-16
成文日期: 2015-03-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兰山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了《2015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2015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违法生育类型

单位

征收标准

征收数额

法规依据

农村居民

城市居民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生育后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

每人

基数的二分之一

6514.5元

15172.5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一倍

13029元

30345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

具有《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二分之一

6514.5元

15172.5元

《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

不具有《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三至四倍

39087元-

52116元

91035元-121380元

《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四倍(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52116元

121380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第五款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五倍(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65145元

151725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第五款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五倍(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65145元

151725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六倍(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78174元

182070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每人

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78174元-130290元

182070元-303450元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注:“基数”是区政府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4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34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3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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