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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年度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2016-07-15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14_A/2016-0801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7-15
 成文日期  2016-07-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字〔2016〕2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年度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422897-7-14_A/2016-0801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15
成文日期: 2016-07-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年度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及时掌握全区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全区城镇化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确定从2016年起建立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方式

1%人口抽样调查范围覆盖全区所有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现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采取由调查员使用电子设备直接入户调查和互联网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抽中小区的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工作出行等情况。调查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调查登记时间为每年11月1-15日。

三、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数据严格限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奖惩和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统计部门会同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同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经费的筹措与落实。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推进,确保调查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要落实调查所需人、财、物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调查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调查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其中,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调查经费预算,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调查样本工作量,在结合样本分布情况测算工作量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镇级财政解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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