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
| 2018-10-23 点击数: |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临兰政办发〔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镇街道(经开区)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镇街道(经开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基层财政金融风险,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刹住无序举债搞建设之风,不走高负债保增长老路,促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厘清责任坚持“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 原则,区政府对镇街道(经开区)财政不救助,镇街道(经开区)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对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终身问责。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镇街道(经开区)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将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镇街道(经开区)存量政府性债务,保障在建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切实防范和化解镇街道(经开区)财政金融风险。 二、规范镇街道(经开区)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一)严格控制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规模。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由区政府统一监督,其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由区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的区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镇街道(经开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管理台账。镇街道(经开区)所有政府性债务,均须分门别类纳入财政预算。对一般债务收支,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专项债务收支,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要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对确需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要将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二)严格规范镇街道(经开区)政府举债行为。镇街道(经开区)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镇街道(经开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区政府通过代为申请一般债券方式举借,主要以镇街道(经开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可通过由区政府代为申请专项债券或以合法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解决,镇街道(经开区)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所有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严禁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支持与社会资本合法合规开展合作。依托区级操作平台,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镇街道(经开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三、控制化解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建立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上报核实机制。以2018年初区财政对全区各镇街(经开区)的债务摸底数据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区政府组织对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处理。凡属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及其部门举借或企事业单位举借但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要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时向区财政报送存量债务清理、单位新增债务、财务报表等相关台账,由区财政甄别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二)建立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参照财政部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经开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评估各镇街道(经开区)债务风险状况。对风险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镇街道(经开区),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一律不得举借新债,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严控一般性支出,加大偿债力度,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对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镇街道(经开区),引导其依法举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建立镇街道(经开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镇街道(经开区)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区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镇街道(经开区)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镇街道(经开区)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问责机制。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要对本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负责。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坚持党政同责,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擅自向个人及村企借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妥善处理镇街道(经开区)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建立债务化解考核机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存量债务,由区财政部门将镇街道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以及遏制政府债务增量、化解政府债务存量情况纳入区委2号文考核,并提高考核比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明确任务目标、分年计划和责任分工,积极稳妥制定化解存量债务实施方案,确保存量债务尽快化解完毕。 (二)妥善偿还到期存量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偿还的债务,镇街道(经开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镇街道(经开区)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三)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申请政府债券来解决后续融资。 五、加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工作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兰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工作。各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承担辖区内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区财政局作为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镇街道(经开区)新开工项目;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镇街道(经开区)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