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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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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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科字〔2019〕28号
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山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市和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兰山区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市和区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市级财政补助10%,区级财政补助40%。 第六条 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区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转发省科技厅、税务局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及补助对象名单,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核定区级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区级补助下达。省、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后,区财政局根据省、市级补助资金配套下达区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共同管理区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区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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