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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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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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发改〔2018〕48号 各科室: 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附件: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山东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科室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9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五)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节复杂的; (六)涉嫌犯罪,拟向司法机关移交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确认是指: 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行政确认行为。 第八条 承办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前,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送签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法制科室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室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执法科室;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执法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法制科室协商;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室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不按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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