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在省保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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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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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贵单位正在进行的北城二期学校周边部分道路工程一标段(汤河路)工程在省保单位鄅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我局工作人员经过现场核实,确认情况属实。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鄅古城遗址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鄅古城村,经市文物考古队考古勘探,南北长约600米,东西长约550米。你局修建的道路位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贵单位停止施工建设,以免对正在进行的遗址考古勘探工作造成损失。 附:1、供参考的法律条文 2、鄅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卫星图 临沂市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6日 附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五、《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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