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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
2020-08-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0-000010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0-08-03
 成文日期  2020-08-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0-000010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8-03
成文日期: 2020-08-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尊敬的用电客户:

根据省委省政府《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转供电电价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1.转供电主体户向各非直抄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2.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户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户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3.转供电主体户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4.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2月1日-12月31日,疫情期间按此标准的95%执行,即不得高于0.8743元/千瓦时)。居民电价不得超过0.55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电价不得超过0.74元/千瓦时。

5.“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转供电主体户要定期公示电价标准,确保电价公开、透明。对不执行电价公示制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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