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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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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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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