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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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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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临沂兰山经开区安监局: 为切实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实施建网布点管理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对全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实施统一布点管理,由烟花爆竹长期经营点和临时经营点两种销售方式组成。长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 二、强化培训,严格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销售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凡烟花爆竹经营者,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户(长期经营、临时经营),经营布点必须经安监部门审批,待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3、发证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禁止私拉乱扯。 (4)春节期间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零售经营场所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销售点。 (5)销售地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销售地点不得在超市内销售、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况。(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7)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12月5日——12月20日) 各镇、街道,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组织,抽调专门人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电视、报纸、明白纸、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全区各地尤其是城乡集市,大力宣传各级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宣传对烟花爆竹实行经营许可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消费者做到自警、自醒、自律,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各种非法经营和制贩行为。 2、组织实施阶段(12月21日——12月30日) 由各镇、街道,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抓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布点、培训报名和许可申请工作。 (1)科学布点:各单位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核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设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要求布点规划。 (2)许可申请:按照山东省“一次办好”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业户申请人请于2018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持下列材料到兰山区政府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咨询电话8226192。(或者到各镇、街安监办,兰山经开区安监局)申请报名。(相关申请材料可自行在山东省政府服务网下载
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的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保证书。 4、烟花爆竹专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予核名通知书。 5、村居出具的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附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审查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由镇、街道,兰山经开区安监局负责,验收人员要严格标准,严格条件,按照“属地管理”、“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业户负责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科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由于临沂市的烟花爆竹禁放公告正在制定中,公告一经公布,禁放区域将不予办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兰山经开区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搞好宣传,下好通知,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抓好关于做好201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 2、各镇、街道、兰山经开区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准入条件,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周边距离搞好审查把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3、各镇、街道、兰山经开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有效地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自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以来,各地区关闭取缔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从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督导检查情况看,仍有一些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平衡、监管不严格,部分零售店(点)不符合安全要求,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较大事故时有发生。为巩固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下,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二 切实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发现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 严禁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置等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责任追究等手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暂行) 一 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 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 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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