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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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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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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 兰山区教育体育局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兰山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联合各单位进行集中审查、验收,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教体局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二、服务对象 本服务指南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三、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一)名称预先核准。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在幼儿园章程里自愿提出盈利或非盈利,盈利的到工商部门核名,非盈利的到民政部门核名。 (二)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提交筹设报告,镇街政府初验,批准筹设并盖章,送兰山区教育体育局备案。提交筹设报告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4、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联合办园的,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3、提交筹设情况报告。 4、提交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5、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6、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学前教育机构变更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登报声明。 六、学前教育机构停办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准核后,由原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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