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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09-0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09-06
 成文日期  2018-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12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06
成文日期: 2018-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单位):兰山区物价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1.《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随机抽查比例以专项检查通知确定的抽查比例为准。未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原则上,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一年不超过2次。

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经审查后,通过局公众网(门户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1、抽查依据,即开展随机抽查的依据,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抽查方式分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抽查频次: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抽查对象,确定频率或次数;

4、如有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填写联合抽查部门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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