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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关于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2018-05-1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18-000008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16
 成文日期  2018-05-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关于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18-000008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16
成文日期: 2018-05-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根据临沂市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有关要求,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决定在全区严厉打击各行业领域的非法生产、建设、经营、储存、运输等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奖举报办法如下:

一、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重点部位

在镇街、农村、城乡结合部、停产或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和装置设施等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等行为。

(二)重点领域

1.危险化学品领域。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正常生产的企业特别是精细化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的;利用废弃厂房等隐蔽场所非法生产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违反规范要求实施八项危险作业的;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落实各项安全条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或违规试生产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区安监局8079197。

2.非煤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证照失效生产和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盗采的。举报单位电话:兰山国土分局8051796。

4.道路交通领域。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无经营许可、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营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客运车站不按规定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违规上下客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介质不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等非法行为;超速、超载、超员以及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夜间违规运行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兰山交通分局8223339,交警一大队8028710,交警二大队8028611,交警三大队7305910。

5.建筑施工领域。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非法突击抢建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区住建局8318900。

6.消防安全领域。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化工企业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商城、物流企业、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部位“三合一”、“多合一”非法生产经营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火栓数量不足、无水和占用防火通道的;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电气线路严重老化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兰山消防大队7305682。

7.特种设备领域无证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充装活动,在企业违规建设LNG自供站,无证经营液化气站,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倒灌充装液化气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区市场监管局8290039。

8.烟花爆竹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利用废旧厂房、闲置民宅等隐蔽场所非法组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兰山公安分局110,区安监局:8079197。

9.城镇燃气领域。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燃气的;违规建设燃气工程的;企业违规自建内部供气站的;违章占压、非法挖掘、破坏燃气管道的等非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区住建局8318900。

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单位电话:区安监局8079197。

二、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电话举报、书面举报、当面举报,举报单位和电话参照上文。

三、举报奖励确认

举报人应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和兑现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接到举报后,根据违法行为的分类,工作人员将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属实后兑现奖励。以下3种情况不予奖励:1、已被举报或者已被区有关部门掌握的非法行为。2、举报后调查不属实的。3、无法确认或者联系举报人的。

四、奖励金额

对举报人实施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非法生产(2000元)、非法储存(2000元)、非法经营(1000元)、非法运输(1000元),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举报人对同一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部门重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

五、奖励领取

案件查实后,行业主管单位应在7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奖励单位有义务保守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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