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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暂行)》
2018-10-1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18-000023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暂行)》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18-0000234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17

一、背景依据

近几年,随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贯彻实施,加上我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的深入推进,部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出现办公场所闲置和出租、出借不规范现象,造成了区级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为加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我区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及《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七条,依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涉及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类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要求、具体的租赁流程、出租出借的收入收缴、资产的后续管理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期等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

一是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不含差额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是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四是出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五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仍由原使用单位具体进行管理,修缮、改造或其他相关支出,由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费用开支列入年度预算,经审核后由区财政据实拨付。

六是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或修改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其他到期后及时收回,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是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

  
附件【临兰政办发〔2018〕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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