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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2025-04-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5-00000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关于《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5-0000020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09


2025年1月2日,根据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印发了《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就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提高人才公寓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提升居住满意。经深入调查、细致研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

(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

(三)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临建发〔2024〕3号);

(四)《临沂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才公寓建办发〔2024〕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条,分为总则、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具体的申请条件。人才公寓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第一个租期,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个租期,申请人应当在临沂市内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2、规范了具体的申请流程。申请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发布公告、个人申请、资格审核、名单公示、实施分配、签订合同等。

在个人申请环节,申请人才公寓时应上传或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单身承诺)等关系证明:(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是指:依据当次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公告中规定的提报材料为准。

3、规范租赁管理的内容。通过明确租金标准、统计入住信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严格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

租金标准为:第一个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具体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由运营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第二个租期,承租人应提前预缴当年的租金。租赁期间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入住周期:人才公寓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入住信息。3个月内,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低于总天数50%(含)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并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高于总天数50%、低于70%(含)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确有特殊原因(包括异地出差、单位派遣、住院治疗等)的,承租人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承租人履行的义务:(1)按照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赁押金、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租金等相关费用;(2)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3)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登记报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室内设施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确定了限定退出的各种情形。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多种情形,避免房屋不当使用、长期空置等问题。退出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承租人离开我市或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的;(2)承租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有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的;(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4)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设备,未在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5)违背公序良俗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6)隐瞒或虚假提供申请信息的;(7)租赁期满前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8)在日常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承租人退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物品搬出,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

5、提升运营管理。强化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

6、加强监督管理。运用社会和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与上级政策异同说明

该办法的制定参考了《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临建发〔2024〕3号)和《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临人才公寓建办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形成本文件。

政策解读人:胡敬美

联系电话:0539-806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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