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登记业务指南 | ||||||||||||||||||||||||
| 2021-12-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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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应为临沂市兰山区的内地婚姻当事人。如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属于兰山区但户口属临沂市的应按照“全市通办”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不适用“全市通办”),实行网上预约受理制,暂不受理未经网上预约的业务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山东省民政厅官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如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属临沂市但居住证属兰山区且在有效期内,应按照《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不适用),实行网上预约受理制,暂不受理未经网上预约的业务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山东省民政厅官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当事人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共性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出示本人的户口簿(需包含首页、个人单页、索引页)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居住证(仅双方均非临沂市户籍需提供)(原件,1份) ——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的出示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1份) ——外国人、华侨结婚登记的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1份) 2、2寸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原件,3张) (2)个性材料 内地居民: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处准备) 4、登记人有一方或为现役军人的出示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 5、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的出示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1份) 6、华侨结婚登记的出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7、外国人结婚登记的出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兰山区结婚业务咨询电话:0539-80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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