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登记业务指南 | ||||||||||||||||||||||||
| 2021-12-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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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应为临沂市兰山区的内地婚姻当事人。如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属于兰山区但户口属临沂市的应按照“全市通办”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不适用“全市通办”),实行网上预约受理制,暂不受理未经网上预约的业务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山东省民政厅官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如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属临沂市但居住证属兰山区且在有效期内,应按照《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不适用),实行网上预约受理制,暂不受理未经网上预约的业务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山东省民政厅官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前款规定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共性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双方各1份)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2)个性材料 1.情形一: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本人的户口簿(需包含首页、个人单页、索引页)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居住证(仅双方均非临沂市户籍需提供)(原件,1份) 2.情形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离婚登记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1份) 3.情形三:军人离婚还需提供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人证件。 三、办理流程 1、双方自愿共同前去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办理离婚申请。 2、完成离婚申请后,规定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兰山区离婚业务咨询电话:0539-802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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