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第四季度行政处罚8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130件、行政确认0件。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四季度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机构 | 日期 |
1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59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16 |
2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13 |
3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556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7 |
4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1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3 |
5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4062 | 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并处1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2 |
6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1 |
7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2071 | 临沂市兰山区孙海成纸箱包装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0-17 |
8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2078 | 兰山区方圆办公文体用品店侵犯他人著作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