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第四季度行政处罚8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130件、行政确认0件。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四季度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机构 |
日期 |
1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59 |
临沂市兰山区流金岁月娱乐中心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1.发现你场所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你场所利用点播、播放歌曲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其放映权,你场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16 |
2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 |
临沂市兰山区畅享时光商务会所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1.发现你场所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你场所利用点播、播放歌曲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其放映权,你场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13 |
3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556 |
兰山区麦迪尚歌舞娱乐中心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1.发现你场所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你场所利用点播、播放歌曲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其放映权,你场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7 |
4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1 |
金泽国际娱乐会所KTV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1.发现你场所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你场所利用点播、播放歌曲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其放映权,你场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3 |
5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4062 |
临沂万佳风行网络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2023年9月20日10时40分,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董西明、张荣兴等来到临沂市万佳风行网络文化有限公司,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临沂市万佳风行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并处1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2 |
6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1060 |
临沂兰山月色娱乐中心 |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侵犯作品放映权案 |
1.发现你场所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你场所利用点播、播放歌曲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其放映权,你场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1-01 |
7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2071 |
临沂市兰山区孙海成纸箱包装厂 |
临沂市兰山区孙海成纸箱包装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2023年08月31日,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郝学军、韩佳琦等同志到达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无《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0-17 |
8 |
临兰文旅罚字【2023】0002078 |
兰山区方圆办公文体用品店 |
兰山区方圆办公文体用品店侵犯他人著作权 |
2023年08月31日,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郝学军、韩佳琦等同志到达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兰山区方圆办公文体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销售的部分出版物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以上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