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4〕791 号 | ||||||||||||||||||||||||
2025-03-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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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舒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N8BB90J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华东干果水产市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文奇 身份证件号码:41132219870617**** 接投诉举报,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舒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舒 泉”面筋串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条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委托山东临沂嘉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舒泉面筋串”,商品条码由当事人山东舒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委托山东临沂嘉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4箱涉诉产品,成本价格**元/箱(10包),销售价格:49.9元/箱,当事人生产的“舒泉面筋串”(商品条码:6922282260085,商品条码注册人: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条码,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共24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197.6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文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截图一张,证 明6922282260085厂商识别代码为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4.《现场笔录》一份,王文奇《询问笔录》一份,《委托生产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函,证明当事人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17日在兰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4〕949号,公告期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商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于“四十八、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裁量标准…3.【较重】故意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配合检查,查处后能及时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五条“未经核 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0237.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佰叁拾柒元陆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 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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