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5〕299 号 | ||||||||||||||||||||||||
| 2025-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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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兰山区浚河福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P35TN8R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集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健辉 身份证件号码:37280119770505**** 2024年6月5日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沂市兰山区浚河福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范健辉,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酥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日落黄,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47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合格,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香酥饼”共10盒,6.6斤/盒,成本价20.00元/盒,售价为31.00元/盒,销售给沂南县赵霞综合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共5盒。剩余5盒员工食用,现场未发现剩余日落黄原料,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0.00元,违法所得15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371321437341450)、《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11066号)、《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2、《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餐饮登记证》和范健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3、范健辉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及进货查验行为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由于当事人不在此经营,我局在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临兰市监罚告〔2025〕1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 二、并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515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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