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临兰市监罚催〔2023〕CF0551号 | ||||||||||||||||||||||||
| 2025-11-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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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3〕CF0551号),并于2025年4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于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景军、郭明军 联系电话:0539-8225569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宏大路交汇处凯歌文化城六楼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城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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