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罚告〔2024〕959-1号 | ||||||||||||||||||||||||
| 2025-11-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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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忠: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货值金额57.40元,违法所得共计57.40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处罚幅度应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7.40元; 二、并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5057.4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谭 龙 联系电话:0539-8301519 联系地址: 兰山区考棚街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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