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临兰市监列严〔 2025〕第 002号 | ||||||||||||||||||||||||
| 2025-12-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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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吕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37132819860917****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社区同心花园*号楼*单元***室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鲁1302刑初659号】,当事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 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市监列严知告字〔2025〕002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听证主持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明确,定性准确,同意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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