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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12-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5-000022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5-0000226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12-30

兰山区百鲜惠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5〕115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5〕1158号),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5〕1158号

当事人:兰山区百鲜惠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E6T1UY85

住所(住址):兰山区金雀山街道陵园前街干休所***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斌

身份证件号码:37130219860705****

2025年2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兰山区百鲜惠生鲜超市(经营者:周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皱皮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皱皮椒(辣椒)”共4公斤,进价为8元/公斤,其中3.022公斤用于抽检,抽检售价为9元/公斤,剩余全部销售完毕售价9元/公斤,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临沂市食品药品检 验 检 测中心出具的 《检验报告》 (No:N0:DBJ25371300411631913ZX) 、 《 抽 样 单 》(DBJ25371300411631913ZX)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周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3、周斌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食品的购进销售及进货查验行为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市

监罚告〔2025〕15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之规定,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处罚幅度应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二、并处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036.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零叁

拾陆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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