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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02-2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6-000001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6-000001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2-24

张自磊:

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6〕68号),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6〕68号),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罚告〔2026〕68号

张自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4月18日,接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临公兰(食药环侦)移字( 2024 ) 04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及附件,其中内容称: 张自磊(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购进并销售曹允明及曹广前屠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于2024年05月10日予以立案。

经查, 当事人于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20日开始购进曹允明及其亲属曹广前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根据派出所调查的转款记录,购进共66970.00元的猪肉,共获利5000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货值金额共计71970元,违法所得为719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文书,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文书,张自磊的《讯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经营涉案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

义务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在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兰市监限提[2024]4627号),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参照法院对曹氏父子的判决,基于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

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1970元;

二、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7197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4394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军波、马蕾

联系电话:16653962105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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