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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0206号
2026-06-1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005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0206号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0056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6-12

请求人:张玉龙

住所:临沂市兰山区高新区马场湖镇武德村

被请求人:临沂市兰山区森磊机械厂

经营者:王祖磊

委托代理人:陈雯雯

住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尤家村

案由:发明专利“一种自动开褶封边的木皮接料装置”(专利号:ZL201810531636.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发明专利“一种自动开褶封边的木皮接料装置”(专利号:ZL201810531636.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026年3月19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2026年4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张玉柱,被请求人委托陈雯雯到庭参加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临沂玉龙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自动开褶封边的木皮接料装置”(专利号:ZL201810531636.7)发明专利,2023年08月01日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人授权请求人张玉龙享有独占使用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531636.7)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营业执照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

2、涉案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各1份,证明专利合法有效及专利保护范围;

3、涉案发明专利年费缴纳票据,证明专利合法有效;

4、专利权人临沂玉龙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请求人张玉龙签订的独占使用专利授权书1份,证明请求人享有独占使用专利权。

5、请求人提供的被请求人抖音平台内容截图、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微信聊天记录、被请求人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被请求人存在涉嫌专利侵权行为。

6、请求人提供的意见答辩书一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辨称: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并提出以下观点:

1、本案被答辩人不具备请求人资格,根据其提交的专利许可合同,被答辩人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但一方面个人是无法具备生产能力的,实际其不具备独占实施涉案专利的能力,专利的许可仅是为了提起本案裁决请求,其获得的是程序性的权利,与涉案专利实际上并没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抖音上“今成机械”在视频中标记了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也可以佐证答辩人获得并不是独占许可的权利,其不具备请求人资格。

2、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技术特征,且多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2-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情形下,必然不可能落入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资格证各1份,证明被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3、答辩状及侵权比对意见各1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4、被请求人提供的科技木皮贴胶带装置及安装有该装置的拉褶机构、收板机专利号(ZL202320045414.0)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5、被请求人《针对2026年4月10日技术调查官现场侵权比对及请求人提交的“意见答辩书”的意见陈述》1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6、被请求人提供的《中国林业机械化》书籍版权页、序及第161页,《刨切单板》GB/T13010-2006国家标准及《木材工业用单板》GB/T13010-2020国家标准复印件各1份,证明刨切机加工木材获得刨切单板,旋皮机可以用加工获得旋切木皮,旋切木皮切割后为旋切单板,加工木皮的常用机械是旋切机和刨切机,涉案专利限定了旋皮机,其保护范围是排除了众所周知的剥切机。

经审理查明:

一、专利权人临沂玉龙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自动开褶封边的木皮接料装置”(专利号:ZL201810531636.7)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08月01日,涉案专利至今有效,请求人张玉龙享有独占使用专利权,有权就其专利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二、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写明:本发明涉及木皮加工装置,提供一种自动开褶封边的木皮接料装置,包括与旋皮机水平连接的水平传送带,水平传送带末端连接中间传送带,水平传送带与安装在接皮装置上的斜传送带连接:中间传送带的转速高于水平传送带的转速且与斜传送带速度相同,斜传送带的始端设有可上下伸缩的摩擦板;抽拉压爪水平设置,抽拉压爪间隔设置在连接轴上,连接轴的两侧分别可转动连接滑动座,滑动座连接带动其前后滑动的摇臂装置,连接轴的一侧还设有将抽拉压爪抬起的抬起装置;本发明能够通过速度差以及摩擦板的作用,使得木皮前后侧的卷边进行开褶操作,同时实现二次开褶,木皮堆积平整,通过压辊进行封边,大大增加生产效率。

三、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拍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及视频。本局委托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技术调查官周杰律师对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被控侵权产品同请求人的发明专利进行现场比对并参加口头审理,技术调查官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权利要求书1、3、4进行了比对分析。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6,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6,本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20张及视频、案件审理笔录、技术调查意见等佐证。

本局认为:经全面比对分析,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未遗漏、未改变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亦不存在排除等同侵权适用的法定情形。依据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吴宗芳

审 理 员: 苗淑聪

审 理 员: 赵良礼

技术调查官:周 杰

书 记 员:连振懿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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