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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0210号
2026-06-2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005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0210号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005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6-23

请求人:山东易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新西外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0米路南高新材料产业区东北角

委托代理人:李媛 李雨轩

被请求人:临沂市兰山区薛金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薛东金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墠村

案由:“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530157561.1)外观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530157561.1)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026年3月23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山东易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专利号ZL202530157561.1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5年11月11日,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临沂市兰山区薛金木材加工厂未经许可,销售与涉案专利近似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3)责令被请求人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销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4)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合法有效及专利保护范围;

3、授权委托书1份、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2份,证明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票据,证明专利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现场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15日内未提交答辩书。

一、经审理查明:“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530157561.1,专利权人:山东易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25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5年11月11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请求人有权就其专利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该系列产品主要用于装饰材料板。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设计1立体图1。5.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

2026年3月23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被控侵权产品“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提取2个作为证据。

以上事实由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4,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2,本局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清单佐证。

本局委托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技术调查官周杰律师对我局现场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同请求人的外观专利进行比对分析,技术调查官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了《技术调查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之规定,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一、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于同类产品上,且两产品在功能、用途等角度相同。二、被控侵权产品“平面圆弧组合板”在整体轮廓、侧边圆弧过渡、板面平整性、边缘对称造型、端部圆弧收口与专利设计相同或高度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无区别于专利的独特形状、图案、结构,无明显尺寸、比例、开槽、凸起等实质性差异,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两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易见部位高度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平面圆弧组合板(系列)”专利号为ZL20253015756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成立。请求人关于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吴宗芳

审 理 员: 赵良礼

审 理 员: 陈新凯

技术调查官:周 杰

书 记 员:连振懿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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