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临兰市监列严〔2026〕第002号 | ||||||||||||||||||||||||
| 2026-07-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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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赵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37130219890810****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金河社区西区***室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鲁1302刑初1048号】,当事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9年7月6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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