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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50号送达公告
2026-08-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828-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50号送达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6-X/20260828-0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8-28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50 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50 号,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6〕950 号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39522762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兰山公路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芮瑗 

身份证件号码:37132619850902****

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吊销和强制注销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市监信函〔2025〕106号),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发布《兰山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的规定,我局分别于4月、5月向企业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该企业无人签收,确认其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 申请予以立案。张科成、王峰围绕当事人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吊销和强制注销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市监信函〔2025〕106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异常名录截图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3.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专用信函》2次,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地址确认专用信函退回情况告知函》复印件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截图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8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罚告〔2026〕93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 (五 )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临兰市监罚送告〔2026〕362号)。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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