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73号送达公告 | ||||||||||||||||||||||||
| 2026-09-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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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沂中丘典当行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7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6〕973号,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6〕973 号 当事人:临沂中丘典当行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QKGX1T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柳青街道沂蒙路与智圣路交汇 IFC 现代国融中心 * 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茗仁 身份证件号码:37280119781027****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通过电话、现场检查均未找到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属于本部门管辖 ,申请予以立案 。沈晓娟、魏涛围绕当事人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综上,确认当事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核查表、物业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明了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的存在。 2.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异常名录截图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6〕84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 (五 )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本局依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文号:临兰市监罚送告〔2026〕366号)。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采用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采用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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