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兰市监罚催〔2025〕4-1号 | ||||||||||||||||||||||||
| 2026-09-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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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忠(身份证件号码:37282719720609****): 本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处罚〔2024〕829-1 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一、没收违法所得 57.40 元;二、并处罚款5000.00 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 5057.4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谭 龙 联系电话: 0539-8301519 联系地址: 兰山区考棚街 18 号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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