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告知书(胡晓文、巩耀华) | ||||||||||||||||||||||||
| 2025-09-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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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告知书 胡晓文: 你投资的原“临沂腾隆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于晓斌于2020年8月27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兰人社工伤认〔2022〕867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于晓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书《临劳鉴〔2023〕85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单位不予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于晓斌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故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工伤职工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工伤保险服务股联系,联系电话0539-8226280。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9月23日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告知书 巩耀华: 你投资的原“临沂腾隆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于晓斌于2020年8月27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兰人社工伤认〔2022〕867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于晓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书《临劳鉴〔2023〕85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单位不予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于晓斌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故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工伤职工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工伤保险服务股联系,联系电话0539-8226280。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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