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山东玥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2025-12-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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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玥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张小双于2021年4月11日发生工伤,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豫(郑)工伤认字〔2023〕08310026号》。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小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劳动能力鉴定书《郑劳鉴[2023]10214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向张小双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05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94元。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及利息。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12月24日 山东玥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姜豪强于2021年4月11日发生工伤,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豫(郑)工伤认字〔2023〕08310027号》。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姜豪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劳动能力鉴定书《郑劳鉴[2023]10265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向姜豪强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05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94元。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及利息。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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