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徐顺友) | ||||||||||||||||||||||||
| 2026-01-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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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顺友: 你投资的原“临沂市兰山区森友家具厂”职工李玉坤于2019年4月24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兰人社工伤认〔2020〕376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玉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编号:临劳鉴〔2020〕3193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向李玉坤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701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560元。2024年2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加自2023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利息按照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的利率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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