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决定书(临沂市超强货物托运部) | ||||||||||||||||||||||||
| 2026-0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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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超强货物托运部: 2025年2月20日杨进华亲属向我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查杨进华,2016年10月19日在临沂市超强货物托运部发生工伤(死亡),2018年12月24日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兰人社工伤认〔2018〕403号》。 我机构根据杨进华亲属的申请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执4201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决定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机构向杨进华亲属先行付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我机构支付完毕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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