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决定书(杨现珍) | ||||||||||||||||||||||||
| 2026-02-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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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现珍: 你投资的原“临沂商城千益货物托运部”职工刘广平向我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查,刘广平2020年8月22日在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2022年8月18日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兰人社工伤认〔2022〕第545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临劳鉴〔2023〕809号)。 我机构根据刘广平的申请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1302执9136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决定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向刘广平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1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83元,我机构支付完毕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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