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临沂鹰翔运输有限公司) | ||||||||||||||||||||||||
| 2026-03-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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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鹰翔运输有限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崔希財于2022年4月28日发生事故伤害,经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青黄人社伤认决字〔2022〕第021110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向崔希財及亲属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9798元,向崔希財父亲崔云祥依法先行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48771元,发放起止时间2022年5月至2025年7月。2024年4月19日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加自2024年2月28日起的利息(利息按照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的利率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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