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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09-1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78/20260914-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lanshanquK21440078/20260914-00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6-09-14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同步废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环法规〔2026〕21号)要求,为适应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更新变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程序,统一全省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信力,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表、事项清单3部分。

1.适用规定。共16条,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裁量步骤、裁量公式、事项清单制定等内容。

2.行政处罚裁量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等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4部部门规章、《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0个专项处罚裁量表。考虑法典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以及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事项,设置污染物排放类、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类2个通用处罚裁量表。设置修正处罚裁量表作为裁量辅助,与专项处罚裁量表、通用处罚裁量表配套适用。

3.事项清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6种、可以不予处罚情形26种、减轻处罚情形5种、从轻处罚情形6种、从重处罚情形6种。

三、主要特点

1.优化裁量公式和因素,力求实现过罚相当。调整裁量公式,将函数求和公式优化为权重数值相加求和公式。同时,结合执法实践,将裁量因素优化精简,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类型、危害后果等因素,计算罚款数额,统一全省处罚标准,裁量过程更加简洁明了,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合理。

2.严格处罚裁量程序,规范处罚裁量尺度。新增专门条款规范裁量工作程序,就裁量表选择、罚款数额计算、裁量结果审核等具体流程做出明确规定,避免裁量的随意性。明确要求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避免尺度不一,畸轻畸重。

3.细化不罚轻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落实宽严相济要求。细化、扩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初次违法、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新增21种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原为11种),总计32种,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容错纠错空间。进一步细化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保持对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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