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2026-09-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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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区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区分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24年6月28日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修订) (8)《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 (9)《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75号); (10)《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兰政办发〔2023〕12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超出镇街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区政府或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具体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相邻县(区)的环境污染对我区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藻华灾害、森林大火、突发农业环境污染、恐怖袭击事件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7)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科室、中队各司其职。 1.5.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 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5.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情况不明时,组织专家研判。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的; (7)造成跨市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区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空气质量指数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 (8)造成跨区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兰山区区域性的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上级预案,对本应急预案起指导作用,本应急预案不应与该应急预案相抵触。 (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根据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3)镇(街道、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镇街环保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局分管领导、前方指挥所指挥、其他局领导 成员:办公室、法规科、党建科、综合科技科、行政许可科、水科、监测与应急科、固废与辐射科、生态科、大气科、大队综合科和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与职责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中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全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费用、环境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运行费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等。 法规科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配合有关科室中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构建全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拟订环境安全政策、法规、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 审批科、综合科技科负责协调和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落实。 生态科负责监督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恢复工作。 固废与辐射科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消防水、被污染的物品及其他危险废物;负责重金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辐射事故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与应急科负责组织突发性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管理,全面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聘请专家、信息上报、现场环境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组织专家做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评估、风险源鉴定、提供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污染损害赔偿及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政策咨询工作;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去污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承担全区环境安全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组织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监督环境安全预防、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督导环境安全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水科负责地表水、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技术支撑;开展水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参与相关专项预案编制修订;事件发生后研判污染物扩散趋势,制定水污染拦截处置技术方案,协调水利、供水等部门联动,跟踪水体污染演变,参与事件调查与事后评估。 大气科负责大气污染领域环境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及风险源动态更新;承担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形势研判及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技术研判、处置指导、管控措施落实及过程跟踪;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应急监测、部门联动及信息报送;负责事后评估、预案修订、台账整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督促当地环保所提供企事业单位监察信息;落实本区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经营性燃煤等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 2.2 应急机构和任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察组、应急保障组。 1.应急管理办公室 应急管理办公室:由监测与应急科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并落实全区环境安全预防和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落实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信息汇总、信息上报、预警、应急处置、损失评估等各项工作。 2.专家技术组 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3.应急监察组 由各环境监察中队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督促当地环保所提供企业单位监察信息;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保障组 由办公室、监测与应急科组成。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指挥的通信通畅、信息安全;保持应急指挥平台的正常运转;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信息支持;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临时组建,主要担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去污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消防水、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判定应急终止程序;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6.各镇街环保所 各镇街环保所分别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构建本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4)组织辖区内企业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5)完成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领导小组组织与实施 根据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或发生事件镇街人民政府的请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2.3.1 接受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为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科室及中队、人员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性质,必要时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科室、中队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环境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市环境监测站,请求技术支援。 2.3.2 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 ; (5)事件所在地环保所采取的工作。 2.3.3 派出先遣处理组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镇街环保所进行环境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2.3.4 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1.听取报告建议 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应急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指挥协同、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2.明确任务 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1)应急意图及目标; (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等; (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达到事件现场的时限; (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5)行进路线; (6)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2.3.5 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 (1)事件概况; (2)应急目标 ; (3)各应急组的成员、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 (6)指挥员或代理指挥员的位置。 2.3.6 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赴现场,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式,妥善处置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点。 2.4各应急组组织与实施 1.受领任务。各应急组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本组的任务、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位;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外部协助单位的任务及协同方式与要求等。 2.组织准备。各应急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区。 3.注重安全,加强防护。各应急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应根据环境事件性质、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事故应急现场。 4.实施环境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应急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环境应急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环境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环境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 5.组织第二梯队。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梯队支援前方, 始终保持应急队伍的战斗力。 6.应急后期工作。各应急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后环境恢复工作,同时各应急组应做好应急总结。 2.5 应急过程的记录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应急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 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 2.6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权限 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请示上级批准后,由党建和宣传科统一发布,其他科室、中队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时。 3.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应急领导小组和各镇街环保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 (1)涉及大气环境、危化品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各监察中队及水科负责,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2)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科负责,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应急领导小组和镇街环保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2.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环保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进行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加强环境综合督察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6)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7)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3.3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镇街环保所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兰山区人民政府报请临沂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兰山区人民政府报请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镇街级人民政府发布。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及以上镇街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环保部门应做好监测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解除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特别重大(I级)响应;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重大(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时,启动较大(III级)响应;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启动一般(IV级)响应。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特别重大(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接到上级指令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服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报送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进展。 (1)立即建立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络,核实事件信息,持续上报事件态势及应急工作进展; (2)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属地力量开展环境应急处置、抢险救援; (3)持续汇总处置动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报送事件处置情况、应急监测数据。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及时报送本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1.2.2 重大(II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Ⅱ 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应急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结合预警信息,落实以下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保持与事发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络,实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 (2)根据处置需要组建区级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省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专项行动方案,协同实施污染应急处置; (3)调度应急专家组开展事态分析研判,根据专家意见统筹应急力量备勤,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4)派出环境应急人员、监测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提请上级协调周边区域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汇总上报事件处置进展、应急监测数据。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4.1.2.3 较大(III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统筹做好协调保障与技术支撑,及时向区政府上报事件动态。采取下列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1)保持与事发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络,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动态; (2)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开展事态研判,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备勤;必要时派出应急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4.1.2.4一般(IV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领导小组依托镇街生态环境所上报信息,全程跟踪事件处置进展;持续保持与镇街生态环境所、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络,实时掌握事态变化,根据现场需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应急资源支持。 应急响应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污染事态变化及时升级或降低响应等级。当现有处置力量难以控制事态,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当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本级所有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4.2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局应急办应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启动本应急预案,配合区政府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指导事发单位和事件对其可能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单位对事件的应对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应急处置 4.3.1环境应急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有: (1)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组织各级、各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负责组织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工作;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3.2污染调查与控制 (1)组织有关应急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初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人员撤离方案,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3.3 应急监测 监测与应急科负责联系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并进行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要求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 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估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5.2 调查处理 对重大、较大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应急保障 6.1 装备物资保障 由各应急分队结合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各自职责提出装备计划,经分局应急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需政府采购的装备、器材由分局财务科负责办理。同时,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6.2 通信保障 通讯手段要无线、有线、车载等通讯手段相结合,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保密;做好指挥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3 运输保障 应急车辆运力确认与调度工作由局办公室依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实施。常态化状态下,所有应急车辆须确保油箱油量满足200公里以上行驶里程要求。应急行动开展期间,由应急保障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统筹设置油料补给、车辆休整调整点位,并统筹落实交通勤务相关保障工作。 6.4 技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6.5 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6.6 生活保障 由分局办公室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应急分队行动前,应备足一日量的熟食和水,并备有一定数量的现金。 6.7 安全保障 所有到现场的应急人员都应办理人身保险,投保费用由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结付。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监察等专门人才; (3)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要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化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 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环境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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