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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嘉怡板材厂(有限合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021-01-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03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嘉怡板材厂(有限合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1-000003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1-26

临沂市兰山区嘉怡板材厂(有限合伙)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0〕265号

临沂市兰山区嘉怡板材厂(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AY414F

负责人:李长山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朱保工业园

2020年11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2万立方米板材项目中涂胶工序配套的一台光氧的灯管路线损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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