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永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 ||||||||||||||||||||||||
2021-03-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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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永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8号 临沂永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LEJ94F 法定代表人:白建国 地址:临沂市兰山工业园区大阳路南段东侧3号 2021年2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00吨无纺布加工项目正常运行,在厂区内东侧污水管理网内有一根蓝色管道直接通向西侧的雨水管道内,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30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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