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宏丰热力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 ||||||||||||||||||||||||
2021-12-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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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宏丰热力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137号 临沂宏丰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26GU8C 法定代表人:田洪亮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葛庄村 2021年7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集中供热项目正常生产,其集中供热项目自主验收报告中40t/h的高效燃煤锅炉项目同实际建设的20t/h高效燃煤锅炉项目不符。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月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1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20t/h高效燃煤锅炉,限期三个月完成整改,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共计804166元(对临沂宏丰热力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对企业负责人田洪亮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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