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食品冷冻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
2022-0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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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食品冷冻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207号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食品冷冻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330329L 法定代表人:陆浩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红埠寺工业园) 2021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2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递交《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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