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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安顺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1-12-3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4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安顺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4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临沂安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兰山)查字〔2021〕18号

临沂安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61433791

负责人:宋扬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朱保村

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正常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调查询问笔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评手续、查封清单、一企一档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台热压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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