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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超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2-02-2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8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超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2-000008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2-25

临沂市超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209号

临沂市超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5458928C

法定代表人:孟祥庆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工业园金锣三路南段

2021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0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中熔融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的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75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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